一、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申请表,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加盖经用人单位授权的外事或人事部门公章后上传至系统。
2.申请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具体要求见注意事项。
3.其他材料,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二、材料标准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应以电子方式(原件材料的电子扫描件)上传至办理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对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3.全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可要求进行线下纸质材料核验。
三、注意事项
1. 申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护照号、职务)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决定机构提出申请。
2.申请人变更护照(国际旅行证件)号码,应提供新护照(国际旅行证件)相应信息页及签证页。
3.同一单位内改任新职务的以及从专业岗位提升至行政管理岗位,应提供变更申请函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改任新岗位(职业)的,应注销现有工作许可,重新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四、审批时限
1.预审期限:3个工作日(外国高端人才(A类)1个工作日)。
2.受理期限:2个工作日。
3.审查决定期限:3个工作日(全程在线办理,申请人在决定通过后可在系统打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材料)。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