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
发布日期: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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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人员

1.用人单位在原岗位(职业)继续聘用申请人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决定机构提出申请。

2.外国高端人才(A类)可不受年龄限制;外国专业人才(B类)和其他外国人员(C类)年龄上限参照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确定。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申请表,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加盖经用人单位授权的外事或人事部门公章后上传至系统。

2.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应提供中文合同,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聘用合同应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等必要内容。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代表处须提供代表证原件)。

3.申请人护照及有效工作类居留许可,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首页及工作居留许可信息页。

4.其他材料,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三、材料标准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应以电子方式(原件材料的电子扫描件)上传至办理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对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3.全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可要求进行线下纸质材料核验。

四、注意事项

1.距工作许可届满120日时,可向审批机构提出延期业务申请。

2.同一单位内改任新职务的以及从专业岗位提升至行政管理岗位,延期时应提交变更申请函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3.改任新岗位(职业)的,应注销现有工作许可,重新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4.涉及薪酬承诺事项的,在办理工作许可延期时应提交薪资事项承诺书、与之承诺一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及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个人明细查询的截屏文件(加盖公章)。6倍薪资A类在办理延期业务时可不提供纳税证明材料,审批机关采用抽查方式检查。

5.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包括代表证、医师资格证、短期行医许可证、雇员证、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回执单等,职业资格证明包括厨师证、教练资格证等。

五、审批时限

1.预审期限:3个工作日(外国高端人才(A类)1个工作日)。

2.受理期限:2个工作日。

3.审查决定期限:3个工作日(全程在线办理,申请人在决定通过后可在系统打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材料)。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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