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在线填写打印,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加盖经用人单位授权的外事或人事部门公章后上传至系统。
2.聘用关系解除、合同终止或其他与注销原因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聘用关系解除、合同终止需双方签字。申请人自行离职、用人单位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应补充提交注销情况说明。
3.其他材料,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二、材料标准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应以电子方式(原件材料的电子扫描件)上传至办理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对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3.全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审核情况,有权要求进行线下纸质材料核验。
三、注意事项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自动注销;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吊销的,由决定机构注销。申请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提前终止合同或解除聘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于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决定机构申请注销。用人单位被终止的,申请人可以向决定机构申请注销工作许可。
2.外籍人擅自离职且超过15日未能取得联系的,用人单位应在市级以上的报纸对外籍人员擅自离职公告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公示期满仍未取得联系的,外籍人员本人未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可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中提交注销工作许可申请,上传注销申请表(加盖公章,免除外籍人员签字)、离职证明(加盖公章,免除外籍人员签字)、报纸原件(公告栏和报头体现登报时间及报纸等级)、情况说明(载明外籍人员基本信息,外籍人员为擅自离职,所述内容真实,如后续出现任何问题单位承担一切责任,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等材料,注销其工作许可。报纸公告需写明公司名称、护照、工作许可号码等基本信息。
3.用人单位依法被终止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可不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需提供因依法终止而无法申请注销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材料)、申请人关于注销许可的情况说明函。
4.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已注销的,经申请由决定机构出具许可注销证明。如工作许可过期系统自动注销,决定机构不出具许可注销证明。
5.办理工作许可时涉及薪酬承诺事项的,在注销外国人工作许可时需提交与之承诺一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及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个人明细查询截屏文件(加盖公章)等材料,若无法提交将记录其失信行为。6倍薪资A类在办理注销业务时可不提供纳税证明材料,审批机关采用抽查方式检查。
四、审批时限
1.预审期限:3个工作日(外国高端人才(A类)1个工作日)。
2.受理期限:2个工作日。
3.审查决定期限:3个工作日(全程在线办理,申请人在决定通过后可在系统打印《注销证明》)。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