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入境的外国人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 90 日)
发布日期: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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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人员

1.应年满18 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外国高端人才(A类)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外国专业人才(B类)和其他外国人员(C类)年龄上限参照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确定。

二、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加盖经用人单位授权的外事或人事部门公章后上传至系统。

2.工作资历证明,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外国高端人才(A类)该项采用承诺制(因工作资历进行人才认定的除外)。

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外国高端人才(A类)该项采用承诺制(因学位进行人才认定的除外)。

4.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

(1)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

(2)外国高端人才(A类)该项采用承诺制。

(3)申请人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为中国境内,可提供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或近一年以上的连续居留许可页(期间离境累计不超过一个月)代替无犯罪记录证明。

5.体检证明,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名单,可至当地驻外使领馆网站查询。入境前可采用承诺制(单位上传健康承诺书),入境后到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

6.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应提供中文合同,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代表机构需一并上传代表证。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等必要内容。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代表)。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加盖公章)。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7.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8.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原件(电子照片1份)。

系统对申请人头像照片采用“ICAO 9303国际民航组织标准”检测,检测内容为:亮度检测、饱和度检测、清晰度检测、图片背景色检测、图片人像中心检测、头部占比检测、面部遮挡检测、瞳孔检测、头部倾斜检测、红眼检测、佩戴眼镜检测。(检测具体内容可查看头像上传时的照片要求)。

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9.外国人才认定材料,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外国人才应根据《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同意许可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调查。

通过计点积分申请的,应提供计点积分表中对应的薪资事项承诺书、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工作资历证明、每年工作时间、汉语水平(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世界500强企业任职经验、具有的专利等材料。

涉及薪资事项承诺申请的,用人单位及外籍申请人应提交薪资事项承诺书,承诺事项包括年/月度收入、纳税地点等,用人单位盖章、外籍申请人签字。下次办理延期、注销等业务时,应提交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及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个人明细查询的截屏文件(加盖公章);6倍薪资A类在办理延期和注销业务时可不提供纳税证明材料,审批机关采用抽查方式检查。

10.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随行家属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人出生证明或结婚证书或公证证明)、体检报告(18周岁以上家属)以及电子照片。随行家属包括配偶、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中国籍家属除外)。

11.其他材料,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三、材料标准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应以电子方式(原件材料的电子扫描件)上传至办理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对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3.全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可要求进行线下纸质材料核验。

四、注意事项

1.已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系统可查询到已上传相应证明材料的),原则上可不提交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申请岗位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相同的,可不提交工作资历证明材料。

2.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还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包括代表证、医师资格证、短期行医许可证、雇员证、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回执单等,职业资格证明包括厨师证、教练资格证等。

3.国籍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4.自2023年11月7日起,依据《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其他缔约国出具的(学历学位证明、职业资格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关于文书领事认证规定可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或具体联系相应的中国驻外使、领馆。

5.外国语言教学人员原则上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并取得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或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证书的(证书需认证),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

6.在北京工作的优秀外籍毕业生,可免除两年工作经历限制,直接在线申请工作许可。其中,在京外籍博士后或近五年毕业于世界排名前200名大学且年龄在40岁以下的科学、技术、工程、数学(STEM)领域专业博士,可按外国高端人才(A类)第五款申请;取得博士学位的外籍毕业生,近两年在中国境内高校或境外排名前500高校取得硕士学位的外籍毕业生,可按外国专业人才(B类)第一款申请;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和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可按其他外国人员(C类)第三款申请。

五、审批时限

1.预审期限:3个工作日(外国高端人才(A类)1个工作日)。

2.受理期限:2个工作日。

3.审查决定期限:5个工作日(全程在线办理,申请人在决定通过后可在系统打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材料)。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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