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人员
1.申请人年龄需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我国法定退休年龄。
2.符合《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中的6种情形界定的:①到境内合作方完成某项技术、科研、管理、指导等工作;②到境内体育机构进行试训(包括教练员、运动员);③拍摄影片(包括广告片、纪录片);④时装表演(包括车模、拍摄平面广告等);⑤从事涉外营业性演出(入境进行短期营业性演出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应持有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书及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3.以下情形不视为完成短期工作任务:①购买机器设备配套维修、安装、调试、拆卸、指导和培训的;②对在境内中标项目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的;③派往境内分公司、子公司、代表处完成短期工作的;④参加体育赛事的(包括运动员、教练员、队医、助理等相关人员。但根据国际体育组织要求,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持注册卡入境参赛等情况除外);⑤入境从事无报酬工作或由境外机构提供报酬的义工和志愿者等;⑥文化主管部门在批准文书上未注明“涉外营业性演出”的。
二、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加盖经用人单位授权的外事或人事部门公章后上传至系统。
申请人承诺本人无犯罪记录。
2.工作合同、项目合同、合作协议,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包括申请人姓名、国籍、工作地点、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并列明所有工作地点和入境次数。用人单位应注明邀请外国人的费用安排,对邀请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对邀请外国人在华费用支付等进行担保。
3.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4.其他材料,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三、材料标准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应以电子方式(原件材料的电子扫描件)上传至办理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对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3.全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符合条件、标准的,在线打印许可通知。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可要求进行线下纸质材料核验。
四、注意事项
1.应按准予批准的工作期限工作,不得延期。
2.持Z字签证,停留期不超过30日的,不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停留期超过30 日的(含30 日),需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
3.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还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包括代表证、医师资格证、短期行医许可证、雇员证、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回执单等,职业资格证明包括厨师证、教练资格证等。
五、审批时限
1.预审受理期限:3个工作日。
2.审查决定期限:5个工作日(全程在线办理,申请人在决定通过后可在系统打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